奥运送祝福 太湖人为中国加油!欢迎加入花亭湖社区QQ二群:10546418邀请身边的老乡朋友来花亭湖社区! 花亭湖QQ一群:50112596(已满)
高薪招聘赶快来投简历老乡创业交流互助帮忙国内大型知名企业招聘 
发新话题
打印

制售假药致人死亡可判死刑

复制本帖 加入IE收藏 | [QQ书签 ] [ 新浪VIVI ] [ 百度搜藏 ] [ POCO网摘 ] [ 天极网摘 ] [ 和讯网摘]

制售假药致人死亡可判死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关于办理制售假劣药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按照该征求意见稿及刑法相关规定,制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将可能判处死刑。制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将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份征求意见稿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出具证明,就可以认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有可能成为判断是否制售假劣药品的鉴定方。

在此之前,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过《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才可认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属于“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按照征求意见稿,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医疗机构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购买、储存、使用,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购买、储存、使用,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TOP

应该严惩!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