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关于调整县工业园区用地政策的规定
关于调整县工业园区用地政策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县工业园区建设,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县工业园区用地政策作进一步调整。
一、投资强度: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入园企业投资项目行业类别确定投资强度,要求入园企业的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0万元,即入园企业投资金额每亩用地不得低于30万元。
二、《太湖县工业园区扶持优惠办法》(太发[2002]13号)第四条第二款进行调整:
1、固定资产投资在200—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每亩2.5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2000万元以内的项目,每亩2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在2001—3000万元以内的项目,每亩1.5万元;
4、固定资产投资在3001—4000万元以内的项目,零地价供地40亩;40亩以外每亩2万元;
5、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零地价供地80亩, 80亩以外每亩2万元。
三、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 共大湖县委
太湖县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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