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太湖县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热忱欢迎和鼓励境外、县外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来投资者)以各种出资方式来我县投资置业开发建设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能源、交通、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优质高效农、林、牧、渔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机电、造纸、饮料食品、建筑建材、纺织、化工等工业项目和现有企业的资产重组项目;环境保护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文化、体育、卫生、教育和市场建设等第三产业项目。
鼓励外来投资者到县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外来投资者也可以自带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投资建设。
第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行业、投资形式、经营年限的限制。外来投资者愿来我县落户的在入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现有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条 建立企业扶持发展基金,对外来投资企业予以扶持。
1、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里所得部分5年内全额扶持;增值税县里所得部分第一年扶持60%,第二年扶持40%,第三年扶持20%,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2、投资开发低产农田、水面、荒山,经营农、林、牧、渔产业的,按综合税费的50%予以扶持。
3、投资符合旅游整体规划的旅游开发项目及三星级以上宾馆建设项目,经营期十年以上、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里所得部分第一至五年按60%予以扶持,第六至十年按40%予以扶持。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优惠的用地政策。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2、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经县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或延期付款。
3、从事农林渔业开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福利事业的用地,除应付必需的用地成本外,其它规费县级所得部分一律免收。
4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不含征地成本)先征后返,返还比例为70%。
5、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七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缴费明白卡”和“挂牌保护”制度。外来投资企业的规费除应交国家和省部分外,本县分成部分减半征收。
第八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服务承诺制。
1、外来投资企业行政审批手续及生产经营中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县派专人帮助、协调办理。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一名主要负责人帮助办理;固定资产投入500—1000万元的,由县级领导班子中一名成员帮助办理;固定资产投入100—500万元的,由县委、县政府指定一名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一把手帮助办理。
2、太湖县人民政府招商局为县人民政府专业从事招商引资的办事机构。为外来投资者和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负责全县外来投资方面的咨询、代办各项法定投资手续,为外来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全程服务。
第九条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到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实行检查的人员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方可进行检查;未出示相关证件的,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对非法干预和侵犯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外来投资企业可以向县纪委、监察局“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电话:4162651)举报、投诉,凡投诉的问题,一经核实,将对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2、对于到外来投资企业吃、拿、卡、要、报(报销)或利用职权强行向企业摊销产品或其他物品的,按照党纪、政纪给予从严处理。
3、对敲诈勒索、强行施工、强行装卸等干扰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重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投资项目采取“以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具体商谈优惠条件。对进入县工业园区项目按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落实。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执行本规定中,如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政策优惠于本规定的,将从其规定。过去县政府出台的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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