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因裸聊被判刑 律师称不符合罪刑法定
4月3日消息,据法制日报报道,浙江衢洲女子方某因网络裸聊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关方面称因网络裸聊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国内尚无先例。 上海律师游云庭分析,这种行为是不是能定罪目前在学术界的争议还是比较大的。“举个例子,如果是个人多次卖淫,违法所得2.4万元的,如果没有故意传播性病等情节的,根据现行的刑法是不构成犯罪的。裸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还小于卖淫,是不是要认定构成犯罪,同时,还存在裸聊行为的定性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游云庭同时认为,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已经采取了比较谨慎的做法。“一审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用业内的说法,缓刑是虚刑,不是实刑,罪犯不需要被羁押在监狱,如果缓刑期间表现好的,无需入狱服刑。”游云庭认为判决本身其实已经考虑到这是新类型的犯罪,故“留有一定的余地。”
北京律师张新维则认为,此行为违法应是成立的,但处以刑罚法律依据不足,不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据报道,龙游县检察院相关人士对裸聊如何定性和究竟以何种罪名起诉,一开始有过多种不同的认定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裸聊行为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裸聊行为应当构成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四种意见认为一对一裸聊纯属个人行为,涉及的是社会风气问题,危害并不足以判刑,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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