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德国为何攻击中国劳教制度???
[size=3][color=Blue]外交部:德联邦议院歪曲和攻击中国劳教制度
人民网北京5月15日讯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今日在例行记者会上就德国联邦议院通过涉华劳教制度议案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你对德国联邦议院通过涉华劳教制度议案有何评论?
答:你提到的德国联邦议院通过的涉华劳教制度议案罔顾中国民主法制建设成就,歪曲和攻击中国的劳教制度,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中国的劳教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实施的。对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劳教管理所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劳教人员可以依法行使选举权、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和通讯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也不受侵犯。
我们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对话与合作,但坚决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color][/size][size=2][color=DarkOrchid]
质疑之下的中国劳教制度谋求变革将立新法
相关法律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管理场所将不再设铁门铁窗
劳教制度在我国已运行近50年,老百姓对此并不陌生,习惯称劳教人员为“二劳改”。今年年内,这一称呼可能会被一个新名字所取代———“违法行为矫治对象”。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我国劳教制度正面临重大变革。
草案4月首次审议
记者昨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全国人大法工委今年4月将首次将“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两年”期间,提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共有13件。
曾参加过“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修改的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透露,违法行为矫治法将对我国现行的劳教制度进行深刻而全面的变革。
他透露,该法按照草案规定,“劳动教养”这一称呼将被“违法行为矫治”所取代,遍布全国各地的劳教所今后也将改名为“违法行为矫治所”。
王公义介绍,违法行为矫治的对象是严重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具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两种人,该法就是规范对这两种人进行强制矫治管理方式的法律。
矫治时间最长一年半
王公义说,相比过去的劳动教养制度,新的违法行为矫治法除了名称的变化,从立法指导思想、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程序到社会管理方式都对现行劳教制度有“大变”。
首先,是决定程序更为严格。目前,我国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劳教期限长达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其严厉程度高于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措施。违法行为矫治法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劳教。同时,该法规定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辩,也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这样决定的程序准司法化了。
其次,是期限缩短了。矫治时间由半年到1年半,最长不超过1年半。而过去的劳教时间最长可达到4年。
管理场所不设铁窗
王公义说,还有一个重大变化是管理方式。按照该法草案,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是半开放和开放式的。半开放,是指在劳教所内部开放的,对外是不开放的。矫治对象在场所内可以自由活动。开放式的就是,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可以请假回家。“根据你违法的严重程度,决定你白天在外面劳动、工作,晚上必须回来。或者是白天在矫治所劳动,晚上回家。”
“今后,所有的违法行为矫治场所都将没有铁窗、铁门,实行人性化的管理。”王公义介绍,司法部从前几年开始已经在一些省市着手对劳教所拆除铁门、铁窗。据统计,当前的劳教人员有相当部分是少年犯。“今后他们在违法行为矫治所里,会感觉像是在一所工读学校里。”
历史回顾
“宁被判刑不愿被劳教”
劳教制度曾起重要作用,时间过长、对象宽泛等弊端近年来引发批评
去年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1374件,其中大会主席团通过并交由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达到641件。有媒体评述说,这两个数字都达到了“历史新高”。
在代表们提出的议案中,同样创下“历史新高”的,还有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
在这些议案上签名的代表却达到420名,超过2984名人大代表的十分之一。
这一在中国生存了近半个世纪的制度,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强烈质疑。
劳教对象不断扩大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独有的制度。按照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所谓“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首先是“劳动”,即强制劳动,组织他们“劳动生产,替国家做工,自食其力”;其次是“教育”,即教育改造,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工作”;再次是“培养”,使他们“逐渐成为国家的真正有用的人”。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布,劳动教养正式成为经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按照该制度制定的初衷,它适用于“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
随着这一制度的发展,原来按照“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等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其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分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都不约而同地加剧了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根据1999年《中国劳动教养》的统计,全国共有劳教场所310多个,收容劳教人员31万多人。
越来越多的质疑之声
与劳教对象的扩大相伴随的,是越来越多的批评之声。这一情况到收容制度被废除之后变得更为突出。
2003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去年,这一数字变为420名。
代表们谈到,劳动教养制度自1957年确立以来,对于处理轻微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现有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情况下,沿用带有深刻历史烙印的某些劳教规定,已显得不合时宜。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现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跟刑法不能对接,同国家现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发生明显冲突;二是处罚时间一年、二年、三年不定,公安机关随意性太大,缺乏监督,很多人宁愿被判刑也不愿被劳教;三是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则,同现代社会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格格不入。
新法更符合法治精神
在各方的努力之下,劳教制度有望被违法行为矫治取代。
王公义认为,违法行为矫治法是我国管理社会的一个创举。现在我国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用三种方式来管理和制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是经济处罚;犯罪的用刑罚制裁;处于二者之间的人,用经济处罚的方式还不够,可以采取强制教育方式,有限度地限制人身自由,以减少对社会的危害。这就是违法行为矫治要解决的问题。“该法更符合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精神。”王公义如是评价。
代表回访
“希望矫治法今年能通过!”
段维义希望新法能解决好与刑事、行政责任的关系
“希望违法行为矫治法今年就能通过!”昨日,四川团全国人大代表段维义在电话中高兴地表示。2003年他领衔提交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议案,在当年和去年的“两会”中获得了众多代表的响应。
段维义说,他已经知道了违法行为矫治法纳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将提请审议的消息。
段维义表示,他真正关注劳动教养问题源自于发生在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以后。他开始关注现行规章制度与法律不相吻合的地方。通过调研他发现,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等弊端,而这些也就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有的地方,劳教制度甚至成为打击农民上访、打击腐败举报人的武器。
段维义说,违法行为矫治法,应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违法行为矫治的对象。他希望该法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解决好违法行为矫治、刑法中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三者之间的关系。
链接
六类人员实行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适用人员包括六类: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阻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color][/size]
[size=2]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被劳动教养人可以请律师辩护。各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审查和决定劳动教养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对没有这些法律文书或者文书所载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以及劳动教养法规规定不应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等严重残疾、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未满一年的妇女等,不予收容。
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劳教人员可以依法行使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家属可以经常来所探视,劳教所可以提供住处允许劳教人员夫妇同居;家里有特殊情况和有悔改表现的劳教人员,经批准可以回家探视或休假;劳教人员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等。
中国的劳动教养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挽救。要求劳教工作干警对劳教人员做到“三像”,即像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那样,耐心地帮助劳教人员改恶从善。劳动教养管理所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学校(绝大多数已办成了劳动教养学校)。劳动教养管理所按比例配备专(兼)职教师,对劳教人员开展法律常识、道德、时事和文化知识等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文化素质,教育时间平均每天不少于3小时。
为有利于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劳动教养管理所还对劳教人员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不少劳动教养管理所办有电脑、裁剪、缝纫、电器维修、木工、烹调、理发、汽车驾驶和维修等职业技术培训班。劳教人员学习文化和职业技术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社会承认的文化或技术等级证书。
由于不少劳教人员是因为好逸恶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所以劳动教养管理所还组织他们进行习艺性的生产劳动,以转变劳教人员不劳而获的恶习,帮助他们学习劳动技能,培养他们自食其力的能力和习惯。劳动时间和强度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在安排劳动时照顾劳教人员的性别、年龄、体力、技术水平等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坚持文明生产,严防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国营同类企业标准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物,生产所得的收益除发给劳教人员一定报酬外,主要用于改善劳教人员的生活和学习条件。
劳动教养管理所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劳教人员施以文明、科学、比较宽松的管理。要求绿化美化环境,完善教育、生产、生活设施,使他们在和谐、优美的环境下陶冶情操,矫正恶习。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教人员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协助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宣传、生活卫生以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劳动教养管理所对表现好并有帮教条件的劳教人员,可以安排到社会上“试工、试农、试学”;对表现较好,符合所外执行条件和身患疾病、符合所外就医条件的,可以决定所外执行和所外就医,这两类人员约占劳教人员总数的10%左右。对在劳动教养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给予减少劳教期或提前解除劳教的奖励,受奖励人数在6O%以上。
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享有必要的生活待遇。劳教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国家供给。生活标准相当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劳教所设立劳教人员食堂,在生活标准内尽量调剂、改善劳教人员伙食,保证他们吃够标准、吃得卫生。要求食堂按月向劳教人员公布伙食帐目,严禁克扣。对少数民族劳教人员在生活习惯上还给予照顾。劳教人员宿舍要求采光、通风良好,有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保暖、降温设施。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医院或卫生所,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有病及时治疗。劳教人员病重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所外就医。保证劳教人员有充分的休息时间,节假日休息。劳动教养管理所还设有图书阅览室和文体活动场所。劳教人员可以看书看报、看电视、电影,听广播,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
为保证劳动教养管理所严格执法和做好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国家对劳教工作干警有严格的要求和纪律、法律约束。劳教工作干警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一定的专业知识,从事劳教工作前要接受岗位培训,掌握劳教工作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工作期间还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对侵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及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干警,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此,《刑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均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劳动教养场所设驻所检察组,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为有利于劳教人员的罪错矫治和解教后的安置就业,劳教所还积极与劳教人员的家属、原工作单位和原居住地的政府及有关单位建立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以及签订“联合帮教协议”等方法,对劳教人员共同进行帮助教育,促进他们改正错误,解决他们家庭生活中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解教后的就业安置问题;劳动教养管理所还邀请社会上的党政领导、知名人士以及一些改正恶习、做出成绩的“回头浪子”来所里作报告进行规劝或“现身说法”,使劳教人员体会到党和政府及社会公众对他们的期望和要求,增强改正错误的信心。对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居住地落户,就业、升学等不受歧视。劳动教养制度建立40多年来,使那些处于犯罪边缘的人避免了继续违法和走向犯罪,起到了维护社会治安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使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认识了罪错,不良行为习惯得到了矫治。据调查统计:经过劳教的人员返回社会后,他们中的90%左右的人能够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有的还成了先进模范,成了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才。[/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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